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EESUAYWAH,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永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永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