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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兵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刑执字第6086号
案件名称吴文兵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文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6086号罪犯吴文兵,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江阳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15万元。

刑期起于2011年8月15日止于2015年8月14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于2012年11月1日送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3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兵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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