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及秘书。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燕。
委托代理人何涛,住址河南省确山县,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金周、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是美国最大的户外用品销售品牌之一,该品牌创设于1938年,时至今日已成为户外休闲消费者心中价值极高的品牌,产品范围包括外衣、鞋、裤、休闲T恤、背包等,产品广泛销售至100多个国家,拥有14000家专卖店和零售店,旗下品牌不断延伸也受到中国广大户外爱好者的欢迎。
作为世界著名的户外运动服装设计生产商,原告在第25类的服装上拥有包括第5288009、1236702、1939431、7836114、2004499、2004497、5288005号等在内的多件注册商标。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团购网站“天秀团”(www.tx29.com)上团购“哥伦比亚男女款冲锋衣”,我方通过该网站团购购买后发现该网站销售的两款哥伦比亚冲锋衣均非我公司生产,对产品进行辨别后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对上述行为我方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通过其经营的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侵权商品,消费者下单、付款等行为均在“天秀团”(www.tx29.com)上进行,其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被告以哥伦比亚正品名义销售带有上述第5288009、1236702、5288005号商标的冲锋衣截止到公证购买时总计19986件。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带有上述我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对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损害了我司对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享有的市场经济利益。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
2、被告支付公证费、公证购买费及其他合理开支5000元;
3、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我司是从事团购业务的电商类企业,公司名下团购网站天秀团(域名为tuan.tx29.com),只是商品展销平台,网站所有展示的商品和服务,均是从外部引进,本身并无任何产品在线销售。
公司业务模式:商家与我司商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之后,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商务会依据商家信息给商家开设后台账户,而后由商家整理产品资料(包括产品上传)。
此次涉案产品是由上海衡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衡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瑞尚商贸有限公司为一家公司),具体可以参照我司与其签订的合同,以及后台账户所展示的产品。
作为网站经营者,在产品审核方面,我司确实存在过错,但是从本案分析,我司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根据起诉状标识,疑似产品id为68558、68557,实际销量只有各两件,分别虚拟了9993人和9991人。
二、赔偿标准,原告诉请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我司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我司团购网站后台搜索关键词哥伦比亚可显示该产品相关信息,均只销售2件,68558产品销售价格259元,商家供货价195元,我司获利为(259元/件-195元/件)*2=128元,此128元是在不计算我司编辑、推广等成本情况下的毛利。
68557产品销售价格318元,商家供货价239元,我司获利为(318元/件-239元/件)*2=158元。
两个产品总获利为286元,我司承诺此数据绝对客观真实有效。
三、我司所收的诉讼材料并未见到哥伦比亚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合法手续资料,要求代理律师当庭提供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1961年2月3日登记成立,截止2014年6月4日公司正常营业。
2014年6月9日,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出具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在该司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
2014年6月9日,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在美国俄勒冈州华盛顿县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董春光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特别授权董春光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宜:准备有关文件,就任何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代理委托人进行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的诉讼或仲裁、代为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进行和解、调解;
为上述目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
有权代为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等相关文件;
在上述授权权限内,受托人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可代表委托人签署代理委托书,委托中国公民、公司或律师办理与委托人有关的事务或诉讼事务。
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上述公司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已办理美国俄勒冈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
2014年8月6日,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董春光律师向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许金周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许金周律师在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事务中作为原告代理人,代为:1、起诉、开庭、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
2、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等相关文件,代为领取或签收与诉讼有关的材料。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以下商标:序号注册号商标标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25类)注册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11236702⺁衣物;
茄克;
裤子;
外衣;
运动服;
婴儿全套衣;
滑雪服装;
打猎服装;
钓鱼服装;
雨衣;
舞衣;
运动鞋;
爬山鞋;
滑雪靴;
鞋;
靴;
帽;
鸭舌帽;
袜;
手套;
披肩;
皮带(服饰用)。
1999年1月7日2019年1月6日25288005⺂衣物;
茄克;
裤子;
外衣;
运动服;
婴儿全套衣;
滑雪服装;
打猎服装;
钓鱼服装;
雨衣;
舞衣;
运动鞋;
爬山鞋;
滑雪靴;
鞋;
靴;
帽;
鸭舌帽;
袜;
手套;
披肩;
皮带2010年6月28日2020年6月27日32004499⺃婴儿全套衣;
雨衣;
舞衣;
袜;
手套;
连指手套;
围巾;
皮带(服饰用);
服装绶带2003年1月7日2023年1月6日2014年4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员马麟、工作人员刘学监督原告代理人董春光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如下:1、通过局域网登录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x29.com进人相关页面,点击网址备案信息“粤ICP备14010152号-1”,进入工信部信息查询系统,显示网站名称:天秀网,主办单位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在网页下点击“关于我们”,显示“天秀团是天秀网旗下团购网,隶属于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秀远景是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大规模跨渠道整合营销资源,以现代化网络平台和呼叫中心为服务核心,以先进的直销模式和高效的自营配送系统为后勤保障,致力于成长为富于进取创新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综合零售服务集团”;
3、在网页下点击“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返回主页,在主页商品类中点击“运动户外”,点击“全国包邮,仅259元,即可享受原价999元的2014新款Columbia哥伦比亚冲锋衣女士两件”进入页面,显示“今日团购、259元抢购、哥伦比亚女士两件套冲锋衣、全国包邮、9994人已购买”信息,点击页面“立即购买”;
4、返回主页,在主页商品类中点击“运动户外”,点击“全国包邮,仅318元,即可享受原价799元的2014新款哥伦比亚德国正品冲锋衣男款两件套”进入页面,显示“今日团购、318元抢购、哥伦比亚德国正品冲锋衣男款两件套、全国包邮、9992人已购买”信息;
5、在两款服装介绍页面下方显示“已交保证金,该商家已提供团购保证金128000元,有效期2014-3-3至2015-3-1。
买家通过天秀网参团购买商品,如在保证金有效期内,因卖家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及天秀团规则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天秀团将根据相应规则,要求卖家履行赔付义务并使用此保证金赔付买家”。
退货流程显示“1、如需退换,请联系天秀客服申请登记(如质量问题,请尽量提供相关图片至售后邮箱:shouhou@tx29.com以便我们了解情况尽快为您解决);
2、详细注明退换原因,同商品一起寄回;
3、收到退回商品后,我们会在1-3个工作日为您安排退款”。
退还费用显示“质量问题及商品发错,我司免费退换”。
5、在订单页面填写收货人“马麟,北京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9层”,点击“确认订单付款”,显示购物车内“哥伦比亚冲锋衣L码黑色1件318元,哥伦比亚女冲锋衣S码紫色1件259元,商品总金额577元,点击“确认无误购买”,显示“支付成功“,同时显示“哥伦比亚冲锋衣已经有9993人参加,团购成功。
哥伦比亚女冲锋衣9995人参加,团购成功”。
2014年4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9层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办公室,由公证员马麟签收快递包裹一个(全峰快递单号300076639487),对包裹拆封前的现状拍照。
2014年5月6日,公证员马麟、工作人员刘学及原告代理人董春光在国信公证处办公室,一同取出公证员马麟签收的包裹,原告代理人董春光确认包裹所装的所购衣服为其于2014年4月24日在www.tx29.com网内下单购买。
随后公证人员对包裹内所装的衣服两件及封存后的现状进行当场拍照。
深圳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4)深证字第03972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属实。
庭审时,法庭当庭对公证封存的服装进行拆封。
上述公证封存的衣服为一件紫色女士冲锋衣、一件黑色男士冲锋衣。
其中两件冲锋衣领唛使用“”标识,吊牌正反面印有“ ”、“”标识;
紫色冲锋衣左胸处印有“”标识;
右臂处印有“”标识;
黑色冲锋衣右胸处印有“”标识、左臂处印有“”标识。
原告为此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
原告陈述被控侵权冲锋衣非其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鉴定该服装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冲锋衣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2004499、1236702、5288005号注册商标一致。
被告于2012年注册成立,www.tx29.com为其经营管理的电子商务网站销售平台。
被告代理人陈述原告支付涉案服装货款577元由公司统一收取,公司与商家沟通后达成合作协议,开放后台给商家,商家进行产品上传,通过公司审核后可以正式在天秀团网站上销售。
商家发货后会上传物流单,公司跟踪物流单签收后就与商家结算,团购价与商家供货价之间的差价是公司赚取的利润,两件衣服一共获利286元。
被告提交2012年9月26日其与衡水瑞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尚公司)签订的“天秀公司2012年网络合作政策”,证明该司所办天秀网是类似淘宝网销售平台,实际销售者为瑞尚公司。
合作政策约定瑞尚公司为天秀团产品供货,服务期限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天秀公司有权要求瑞尚公司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货物快递到目的地,瑞尚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天秀公司有权要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瑞尚公司承担,瑞尚公司保证进货渠道正宗。
被告还提交后台打印文件,证明涉案商品的成交数量。
当庭核查涉案商品全峰快递300076639487邮单,寄出地址为台州。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236702、5288005、200449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服装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注册商标一致,可以确认被控侵权服装属于侵犯原告第1236702、5288005、20044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天秀团网站www.tx29.com涉案服装销售信息显示被告为销售主体,并无其他销售主体存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本院认定被告为涉案服装销售者。
作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被告对于所销售产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应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向本院提交其与瑞尚公司的2012年合作政策,履行期限已届满,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瑞尚公司。
被告无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未积极履行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即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原告享有第1236702、5288005、20044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原告主张的为本案支出合理开支,其中购买费用577元、公证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考虑到属于将来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原告商誉受损,且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足以使原告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被告关于其不是销售者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关于涉案侵权商品来源于瑞尚公司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第1236702号“”、第5288005号“”、第20044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天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赔偿诉讼合理支出7577元;
四、驳回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5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被告各负担29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