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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2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114号内2层2043室。

法定代表人岳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被告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61号13-19楼。

法定代表人王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

负责人段建祥。

被告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汪漫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名城豪生大酒店(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守正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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