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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210)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思民初字第16210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210)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21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78、80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晶晶,公司职员。

被告一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1号大正大厦商场101-102柜位。

法定代表人吴春燕。

委托代理人刘建仁,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丁集团(厦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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