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友,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朝刚,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系被告刘运友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