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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04号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哲斐。

委托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君义。

被告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继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亭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廊坊宏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51.25元,由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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