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
委托代理人:夏前生。
被告:吴君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吴君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7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