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6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洁,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地一大道富一层10区10A-1号。
经营者:张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古塔区岩岩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