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3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步云桥镇振衡水电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堆积村9组。
经营者:李绿林。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东县步云桥镇振衡水电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2万元。
同年7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