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40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柏强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古潭小区****401门面。
经营者:朱杰,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柏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