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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吴海福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1788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吴海福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吴海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tley)。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福,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吴海福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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