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120号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兴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倪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亮,男,198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北京金螳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77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一号地艺术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云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螳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螳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