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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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燕,女,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法院宣判前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