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张露露,江苏致邦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年珍,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何洪林。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年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