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某、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30号
案件名称叶某、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

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乙。

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租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路13号富安居某栋某房,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8月1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当场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46只。

经鉴定,其中86只共价值人民币(下同)125740元,另960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132465元。

此外,根据缴获的销售记录计算,已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金额为10075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叶某甲、叶某乙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叶某甲、叶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叶某甲、叶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其能早日出来照顾年迈的父母。

被告人叶某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只是一个打工的,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系堂兄弟关系。

自2014年5月起,叶某甲、叶某乙先后受雇于同案人“酷哥”,并由叶某甲承租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南路13号富安居某栋某房,在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8月1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叶某甲、叶某乙,当场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46只及用于销售的电脑3台。

另查明,缴获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其中86只按照市场价鉴定共价值125740元,另有960只按照假冒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132465元。

此外,根据缴获的销售记录核算,已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金额为100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证人伍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丙、叶某丁、林某丙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销售价格表,经被告人认签的销售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叶某甲、叶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叶某甲、叶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叶某甲、叶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叶某甲、叶某乙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某甲扣押在案的现金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叶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某乙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046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3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