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5号
案件名称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粤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JUNGMINJU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彦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所涉的商标“ZOO”的许可使用人所在地在北京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广州市原潮餐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