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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陈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8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陈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陈佑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80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刘艺娴,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佑生,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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