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振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湘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宁波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淄博齐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伟,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齐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无锡美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