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章富,男,系东莞市常平章富百货商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窦章富与被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9向双方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告知双方应于2014年11月28日15时00分参加庭审。
经本院审查,窦章富、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4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现双方均未参加庭审,亦未书面告知缺席的理由及申请变更时间。
本院认为,窦章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窦章富负担,另退回上诉人窦章富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