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知初字第194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安、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少为,系诸暨市绅岛咖啡馆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少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