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赟,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威,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靳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为589.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