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常大勇。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衍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群,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学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飞,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项明辉,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勇诉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大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常大勇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勇撤回对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