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83号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新阳。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
被告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庆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敏。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新阳、高碑店市八方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