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27号原告:黄章兴,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郡美家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深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才。
被告:杨吉辉,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系佛山市禅城区正杨家具厂的个体经营者。
原告黄章兴与被告深圳市美郡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杨吉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鞋柜(WS-2151)”,专利号为zl20113042303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黄章兴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章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章兴负担。
原告黄章兴超额预交的诉讼费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