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8532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凤亭,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凤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凤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