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07号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