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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007号
案件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邵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07号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通讯商店、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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