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马培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274-1号
案件名称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马培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马培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74-1号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鲁平,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恒,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培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秀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赔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