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