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17号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玲,女。
委托代理人徐晶,女。
被告黄朝兵,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朝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威房产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