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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号原告吴芬。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

委托代理人王坤。

被告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芬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小小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调查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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