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黄胜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acWestDistributingCorp(美国印第安纳州PWD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湖景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GONGBOFAN,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利诉被告PacWestDistributingCorp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利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胜利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黄胜利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