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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青岛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380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青岛超市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青岛**超市有限公司,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8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李**。

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

被告:龚**,系义乌市**日用品厂业主,经营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被告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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