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陈耀林,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慧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39XXXX。
法定代表人:林育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慧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48870.3)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元,合共1180元,由原告陈耀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