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伟、杨霖与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27号
案件名称刘伟、杨霖与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杨霖,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家园一区8楼4单元69号。

原告:杨霖,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二建宿舍2单元10号。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力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泽湘,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杨霖诉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由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纠纷,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表明其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由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的经营场所销售,广州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且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

可见,本专利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本院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吉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