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余锋,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淳安县龙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柴龙新,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三星村7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生,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
被告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雄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卫东,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锋与被告浙江艾克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余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