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一元、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跃峰,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跃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凌跃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