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磊与被上诉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方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磊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方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