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文书(稿)拟稿单位拟稿人知产庭李洋拟稿时间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核稿意见(印18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坪环社区坪环工业城第70栋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386027-X。
负责人:陈伟江。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坪环社区坪环工业城第70栋二层A部分,组织机构代码78391932-X。
法定代表人:蔡坚勇。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江,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阳营前村新厝西围五巷5号,系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组织机构代码77707299-4。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0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中天网吧、深圳市云中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筱熙审判员江剑军代理审判员李洋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曾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