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吴华。
被告:黄仙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黄仙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