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创世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创世纪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