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施福寿,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轩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福寿与被告马鞍山市轩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福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福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福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