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
委托代理人冯敏。
被告XX奇。
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XX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3月6日,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以与被告XX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