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沫然,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展望园2门101室,身份证号码640102196412121218。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洋,住深圳市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B座中电数码城1343房。
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6、7、8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8788-8。
法定代表人:翁克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永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沫然诉被告方洋、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178540.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沫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沫然撤回对被告方洋的起诉。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