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7号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钱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瑶瑶,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乐清市乐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金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乐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清市利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