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35-2号原告:俞光,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枫,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天一,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俸文,经商。
原告俞光诉被告陈俸文、阮淑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光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淑真起诉的申请,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俞光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俞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