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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初字第282号
案件名称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282号原告: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台中。

法定代表人:KENCHONG(莊民亮),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竺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士举,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明,系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亮,系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北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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