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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温乐知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715712-X。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统,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村东兴东路4号,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黄统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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