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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培雷与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1号
案件名称孙培雷与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培雷,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孙培雷。

委托代理人:周建深。

委托代理人:陈光如。

被告: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晨。

被告:王连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雷与被告浙江普耐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连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培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孙培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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