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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31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刘向东,男。

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三区055号,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01014451。

被告: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商业街15号福霖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众阳。

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025。

法定代表人:刘艳杰。

被告: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三层A35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被告:刘海波,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三层A3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嘉音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经典新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煜佳业商贸中心、刘海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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